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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中国HS 150420鱼类油脂及其馏分物(鱼肝油除外)建议委托报关行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 鱼或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鱼类油脂及其馏分物(鱼肝油除外)

HS 150420美国 → 中国

目的国关税
8%
暂定
增值税
13%(部分货物 9%)
通关难度

1概览

  • 目的国关税: 8% (暂定, 15042000) — 与美国无优惠协定,适用基本/最惠国税率。
  • 增值税: 13%(部分货物 9%)
  • 该编码涵盖: 鱼类油脂及其馏分物(鱼肝油除外)
  • 需留意的制度: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在单次 5,000 元人民币、年度 26,000 元人民币额度内,且属正面清单品目时,登记与备案要求可能放宽(与一般贸易渠道规定不同)。customs.gov.cn

要点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次限值人民币 5,000 元、年度限值 26,000 元;限值内关税 0%,增值税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
  • 进口增值税依《增值税法》(2026-01-01 施行)第 10 条,标准税率 13%;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图书、饲料、化肥等列举品目为 9%。消费税对列举品目征收,高档化妆品为 15%。
  • 收货人须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取消。可自行申报或委托报关企业。
  • 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完成海关总署第 248 号令的注册(CIFER),否则货物无法进口。
  • 列入 CCC 目录的产品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化妆品须完成 NMPA 注册或备案并加贴中文标签。
  • CCC 目录目前按 17 大类管理(依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 年实施规则汇总),官方公告的最近一次统计为 16 大类 96 种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其后又以公告陆续纳入电动自行车电池与充电器、燃气器具连接软管、电动汽车供电设备(2026-08-01 起)等。是否属目录产品请以 CNCA 目录确认。

出口方要点

  • 没有出口关税;美国无增值税,因此也没有出口退税制度。
  • 同一票货物中任一 Schedule B 或 HTS 项下价值超过 2,500 美元,或无论金额需要许可时,须在 AESDirect 申报 EEI;AES 返回的 ITN 须在装载前交付承运人。
  • 申报用归类以 Schedule B 为准;可能受 EAR 管制的物项应先判定 ECCN。
  • 装运前应以 OFAC 特别指定国民(SDN)名单及 BIS 的 Entity List、Denied Persons List 筛查所有当事人。
  • 出口记录依 15 CFR 30.10 一般自出口日起保存五年。

数据日期: 2026-01-01 · 说明基准日: 2026-09

2归类

HS6 品名

  • enFats and oils and their fractions, of fish, other than liver oils
  • zh_hant魚類油脂及其餾分物(魚肝油除外)
  • zh_hans鱼类油脂及其馏分物(鱼肝油除外)

中国 税则子目

子目品名
15042000鱼油软胶囊
美国 出口侧编码(参考)
  • 1504.20.20.00Cod
  • 1504.20.40.00Herring
  • 1504.20.60Other
  • 1504.20.60.20Menhaden
  • 1504.20.60.40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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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日期: 2026-01-01

3关税与税费

与美国无优惠协定,适用基本/最惠国税率。

子目品名最惠国普通暂定
15042000鱼油软胶囊12%50%8%

目的地附加费用(内地税与规费)

关税外约 +14.04%

关税以外,目的地海关一并征收之税费。每一列均载明计税基础算式、法令依据、基准日与出处。

项目税率/费率法令依据基准日 · 出处
增值税(完税价格(CIF) + 关税)之 1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10条(税率) · 第14条(进口货物计税价格)数据日期: 202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01-01 施行)

注意事项

  • 内地税与输入规定系以各国税则号列订定,非以 HS6 为准。HS6 仅能呈现概略轮廓。
  • 小额或个人货物若改走其他通关管道,税负结果可能不同 — 请参下列管道。
  • 小额免税:进境物品应纳税额 50 元以下免征。
  • 2026-09-09 基准之信息提供。以报关日核定之税率与完税价格为准,请向海关或报关企业确认。
小额免税门槛

进境物品应纳税额 50 元以下免征

一般贸易进口无金额式小额免税。仅于进境物品(行邮)制度下,应纳税额 50 元以下者不予征收(2024-12-01 施行)。该制度适用于总值 2,000 元以下之行李物品与寄递物品,或超过该额之单件不可分割物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明文排除适用。

· 不适用于一般贸易之正式报关进口。

门槛金额:
50 CNY
法令依据: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 第13条 (税委会公告 2024年第11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2024年第11号 —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
其他通关管道 (3)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1210/9610)综合税实际税率约 9.1%关税 0%

    限额内关税税率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 70% 征收。无消费税之货物,实际综合税率为 13%×70%=9.1%。计税基础为实际交易价格(货价+运费+保费)。单次超限但年度限额内之不可分割单件,按一般贸易税率全额征税;超年度限额者按一般贸易办理。

    适用时机:
    经跨境电商平台向个人消费者之零售进口,且在单次 5,000 元、年度 26,000 元限额内时
    限额:
    5000 CNY/transaction · 26000 CNY/year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8年第49号公告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 进境物品综合税率(原行邮税)13%/20%/50%

    依 2024-12-01 施行之《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税率分 13%、20%、50% 三档,品目适用税率查海关总署《进境物品分类表》。应纳税额 50 元以下不征。旅客免税额:居民 5,000 元、非居民 2,000 元(留存境内物品)。

    适用时机:
    未经跨境电商管道之个人行李物品、邮递与快递物品,且总值 2,000 元以下(或超过该额之单件不可分割物品)时
    限额:
    2000 CNY/shipment · 50 CNY/shipment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2024年第11号 —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
  • 一般贸易(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上方税率表与本试算预设之管道。依关税法第10条,关税税率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中韩 FTA、RCEP、ECFA 相关措施)、特惠税率与普通税率,另有关税配额税率与每年公布之暂定税率。

    适用时机:
    以正式进口报关进口之商业货物时(默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2024-12-01 施行)

仅供参考,非专业建议。实际税额由海关依报关日税率与完税价格核定。消费税仅对税目税率表所列货物课征,且部分项目(如高档化妆品)以价格而非 HS 码界定。请向海关或报关企业确认。

数据日期: 2026-09-09

  • · 增值税 =(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税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01-01 施行,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 10 条,标准税率为 13%;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煤气等公用事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为 9%。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同法第 14 条规定。
  • · 消费税按《消费税暂行条例》所列项目征收,例如高档化妆品 15%、酒、烟、贵重首饰、小汽车等;普通化妆品自 2016-10-01 起免征。
  •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限值内:关税 0%,增值税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的按一般货物税率全额征收。
  • · 未经跨境电商渠道的个人携带与寄递物品,依《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2024-12-01 施行),以合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综合税率简易征收。综合税率分 13%、20%、50% 三档,个别物品适用税率以海关总署《进境物品分类表》为准。
  • · 关税税率依《关税法》第 10 条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中韩 FTA、RCEP、ECFA 相关措施)、特惠税率与普通税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设关税配额税率,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每年公布的暂定税率。

税费概算

采用税率
8%
完税价格
—
关税
—
增值税
—
预估合计
—

此为概算。实际金额取决于完税价格审定、归类与原产地认定。

数据日期: 2026-01-01

4监管要求

本 HS6 未载目的国进口规定代号。以下为法规制度表所列制度,确定税号后请再确认。

  • GACC 令248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CIFER) + 令249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须通过CIFER向海关总署(GACC)注册,未注册不得通关;此外还须进口商备案、中文标签、CIQ检验检疫和分类别卫生证书。肉类、水产、乳品等18类高风险食品只能凭出口国主管部门推荐办理注册,耗时数月至数年。

    主管机关:
    GACC
    customs.gov.cn

相关机关

  • 海关总署(GACC)进口通关、税款征收、检验检疫、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customs.gov.cn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单申报、企业备案、CIFER 注册等业务的统一入口singlewindow.cn
  • 商务部进口许可证与自动进口许可证、对外贸易管理mofcom.gov.cn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含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与认证管理samr.gov.cn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化妆品、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nmpa.gov.cn
  •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与消费税政策chinatax.gov.cn

数据日期: 2020-04-22 (reference)

5单证

美国 出口单证

  • 商业发票
    签发:
    出口商
    时点:
    随货附送

    载明买卖双方、品名、数量、价值、币种、贸易条件与原产地;进口国海关同样会查看该单证。

    官方页面
  • 装箱单
    签发:
    出口商
    时点:
    随货附送

    逐箱内容、重量、体积与唛头。

    官方页面
  • 提单(B/L)或空运单(AWB)
    签发:
    承运人或货运代理
    时点:
    装运时签发

    运输合同凭证;海运提单同时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官方页面
  • 电子出口信息(EEI)与 ITN
    签发:
    出口商或受权代理人,在 ACE 内 AESDirect 申报
    时点:
    装载前,按运输方式的期限

    当单一 Schedule B 或 HTS 项超过 2,500 美元或需要许可时应申报,ITN 为申报凭证。

    官方页面
  • 托运人指示书(SLI)
    签发:
    出口商
    时点:
    由货运代理代为申报时

    授权货运代理为代理人,并提供 AES 申报所需数据。

    官方页面
  • 出口许可证
    签发:
    工业安全局(BIS,EAR)或国防贸易管制局(DDTC,ITAR)
    时点:
    ECCN 或 USML 类别与目的地要求时,于出口前取得

    部分情形可适用许可例外;许可证号或例外条款须填入 AES 申报。

    官方页面
  • 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
    签发:
    出口商或生产商
    时点:
    提供买方用于其进口优惠申报

    美韩 FTA 采自我证明、无固定格式。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无适用协定。

    官方页面
  • 自由销售证明(CFS)或 FDA 出口证书
    签发: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或州政府机构
    时点:
    进口国主管机构要求时

    发往韩国、台湾地区或中国大陆的食品、膳食补充剂、化妆品、药品与医疗器械常被要求。

    官方页面
  • 委托货运代理的授权书
    签发:
    出口商
    时点:
    货运代理开始作业前

    货运代理据此以受权代理人身份申报 EEI 并对 CBP 办理相关事务。

    官方页面

中国 进口单证

  • 进口货物报关单
    签发:
    收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时点: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

    期限由《海关法》第 24 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77 号,2025-05-01 施行)第 7 条规定,逾期征收滞报金。实务中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

    官方页面
  • 商业发票
    签发:
    出口商
    时点:
    申报时

    审定完税价格的主要依据,应载明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贸易条件与原产地。

    官方页面
  • 装箱单
    签发:
    出口商
    时点:
    申报时

    查验时作为核对资料。

    官方页面
  • 提单(B/L)或空运单(AWB)
    签发:
    承运人或货运代理
    时点:
    装运时签发

    与舱单核对,并作为提货依据。

    官方页面
  • 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签发:
    出口地签证机构或经核准的出口商
    时点:
    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时

    韩国原产可用中韩 FTA 或 RCEP 原产地证书;台湾地区早收清单货品用 ECFA 原产地证明书。

    官方页面
  • 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
    签发:
    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构
    时点:
    属许可证管理商品时,报关前取得

    是否需要按商品编码对应的监管条件判断。

    官方页面
  • 检验检疫相关单证
    签发:
    海关(原出入境检验检疫)
    时点:
    报关同时或报关前

    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许可证、卫生证书、原产地检疫证书;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与随附合格证明。

    官方页面
  • CCC 认证证书
    签发:
    经指定的认证机构(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管理)
    时点:
    属 CCC 目录产品的,报关前取得

    不在目录内或符合免办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免办证明。

    官方页面
  •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与产品注册备案
    签发:
    海关总署(CIFER)、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点:
    货物出运前完成

    进口食品须有海关总署第 248 号令项下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化妆品须完成 NMPA 注册(特殊化妆品)或备案(普通化妆品)。

    官方页面

6流程

  1. 资质与前置手续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按商品编码核对监管条件,提前取得进口许可证、检疫许可证、CCC 证书、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等。
  2. 舱单传输与货物进境承运人传输舱单,船舶靠港后货物卸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3. 申报收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经单一窗口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法第 24 条、海关总署令第 277 号第 7 条)。逾期的征收滞报金。
  4. 查验与检验检疫海关进行单证审核,必要时查验货物;属检验检疫范围的还需抽样、实验室检测与合格评定。
  5. 缴纳税款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可通过电子支付办理;符合条件的可适用汇总征税等便利措施。
  6. 放行与后续管理放行后提货。海关实行后续稽查与主动披露制度,申报差错可依规定补正。
  1. 资质与前置手续与海运相同:完成收发货人备案并取得所需许可、认证与注册。
  2. 舱单与进境航空公司传输舱单,货物入库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3. 申报通过单一窗口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同样适用 14 日申报期限。
  4. 查验与缴税配合海关查验与检验检疫,缴纳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
  5. 放行提货放行后从监管作业场所提取货物。
  1. 确定渠道区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按 9610、1210 等监管方式)与一般快件、个人邮递物品,不同渠道适用的税收与单证要求不同。
  2. 三单对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需由电商平台、支付企业与物流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订单、支付单与运单信息,海关比对无误后放行。
  3. 限值与税收单次 5,000 元、年度 26,000 元限值以内的,关税 0%、增值税与消费税按 70% 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的按一般货物全额征税。个人邮递物品按行邮税征收。
  4. 正面清单与准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须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食品、化妆品仍受注册备案与标签要求约束。
  5. 放行与派送完税或免税确认后放行,由物流企业派送;退货有专门的退货管理规定。
  1. 入境申报旅客携带超出免税额度或属应申报物品的,须向海关如实申报,走申报通道。
  2. 免税额度依《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 11 条,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人民币 5,000 元以内的个人自用行李物品免税放行;进境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总值 2,000 元以内的行李物品免税放行。对经常出入境人员(15 日以内进境超过一次者)与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烟草制品与酒精饮料还须符合同办法所附《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的限量标准。
  3. 超额部分超过免税数额的仅就超过部分征税,但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全额征税。个人以邮递或快递收取的寄递物品,应征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内的免税放行;总值 2,000 元以内,或总值超过 2,000 元的不可分割单件物品,则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
  4. 商业性货物以销售为目的的商业性货物即使随身携带,仍须按货物进口程序报关,并符合许可、认证与检验检疫要求。
显示 美国 出口侧流程
  1. 归类与名单筛查确定 Schedule B 编码,核查该物项是否列入商业管制清单(ECCN)或属 USML,并以 OFAC 与 BIS 名单筛查买方、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
  2. 订舱与备齐单证向承运人或货运代理订舱,备齐商业发票、装箱单与托运人指示书,并取得适用的出口许可证。
  3. 申报 EEI在货物装船前至少 24 小时通过 AESDirect 申报 EEI,并记录系统返回的 ITN。
  4. 进场与装船将货物送交码头。承运人在出口舱单中引用 ITN;未取得 ITN 不应装船。
  5. 离港与寄送单证开航后取得提单,并将装运单证与原产地声明寄交买方,供其办理进口通关。
  6. 记录保存出口记录一般自出口日起保存五年;装运内容变更时应更正 AES 申报。

7难度

建议委托报关行

分数: 0.81

这是依公开数据计算的信号,并非咨询意见。

判定理由

  • regime[GACC] GACC 令248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CIFER) + 令249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须通过CIFER向海关总署(GACC)注册,未注册不得通关;此外还须进口商备案、中文标签、CIQ检验检疫和分类别卫生证书。肉类、水产、乳品等18类高风险食品只能凭出口国主管部门推荐办理注册,耗时数月至数年。customs.gov.cn2026-09-07
  • ambiguity品目归类易生争议 — 案例分散于相邻税号。rulings.cbp.gov2026-09-07

组成

进口要求无数据中国除 CCC 外未公开逐项 HS 进口要求表,故无法计算要求成分(权重改分配至其他成分)。请参考法规制度表。 customs_v0.sqlite:certifications (CCC only)
归类模糊度0.54美国 CROSS 9 件中,涉及多个税号者占 56% · 同案一并审视的其他 HS6 共 4 个 rulings.cbp.govCN 无自身案例,改以美国 CROSS 指标作为品目固有难度的代理指标。 rulings.cbp.gov未持有中国案例语料,全部为代理指标。
管制制度0.93GACC 令248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CIFER) + 令249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customs.gov.cn
美国 出口侧备注: 无美国出口 PGA 对应(EAR 与制裁筛查仍须另行确认)。 cbp.gov

数据日期: 2026-09-07

8案例

持有案例:韩国 9 件美国 9 件台湾 0 件中国 —

先列出目的国核定机关的案例,并按日期由新到旧排序。相似案例本身并不等于同一归类。

中国 案例(目的国)

中国 没有公开的商品归类案例库,因此没有可显示的案例。

美国 案例(出发国)

显示最新 9 件

再显示 4 件
显示其他国家的案例(9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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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R관세평가분류원Salmon oil; Omego;○ 황갈색계 반투명 오일상의 어유(연어유) - 용도 : 건강기능식품 제조용 등 ※ 품목분류는 수출입신고 당시의 물품상태에 따라 변경될 수 있음.核定编码: 1504200000日期: 2020-10-06文号: CLIP-0072020004287
  • KR관세평가분류원Fish oil; SUPER DHA 1000;;;CANADA미황색 투명 액상의 어유 100%를 젤라틴캡슐에 충전한 것을 플라스틱용기@§에 소매포장(1,000mg*200capsule/bottle)核定编码: 1504200000日期: 2005-01-21文号: CLIP-007200587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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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R중앙관세분석소Fish oil, in capsules;SEMO SMOOTH;150Capsules/case;For food suppl- ement;Refined tuna oil;SEMO, R.KOREA정제어유 100%를 젤라틴캡슐에 넣어 지제박스에 소매포장한 것(10Capsules x 15ea/box)核定编码: 1504200000日期: 2001-10-24文号: CLIP-0082001811959
  • KR중앙관세분석소Fish oil, in capsules;SEMO SMOOTH;150Capsules/case;For food suppl- ement;Refined tuna oil;SEMO, R.KOREA정제어유 100%를 젤라틴캡슐에 넣어 지제박스에 소매포장한 것(10Capsules x 15ea/box)核定编码: 1504200000日期: 2001-10-23文号: CLIP-0082001811929
  • KR관세청Salmon Oil ; Capsulesㅇ 규격ㆍ성상ㆍ성분 연어유(Vitamin E 1 IU첨가)를 젤라틴 캡슐에 넣어 병 소매포장(1,432㎎ × 300Capsule/병) ※ Vitamin E = 0.104%(분석결과) ㅇ 용도 : 건강보조식품核定编码: 1504200000日期: 2001-06-07文号: CLIP-0002001808993
  • KR관세청푸른생선의 정제어유'96년도 제10회관세청품목분류실무위원회 결정5 및 품목분류사전회시[감정 22701-308('89.1.25)호, 1533('89.5.25)호, 2647('89.8.26)호, 933('91.3.13)호]에 대하여는 본건의 시행과 동시에 취소核定编码: 1504200000日期: 2000-10-19文号: CLIP-0002000809474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如何征收税款(海关答疑) · 商务部政策法规库 —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海关总署网上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企业备案与申报)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海关总署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2024-12-01 施行) · 中国财政部关税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12-01 施行) ·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01-01 施行) · 中国财政部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 · 中国国务院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77 号,2025-05-01 施行) · 中国 CNCA —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2023 年修订:16 大类 96 种) · 中国 CNCA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2026) · Census Bureau: Foreign Trade Regulation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eCFR: 15 CFR part 30, Foreign Trade Regulations · CBP: Automated Export System (AES) ·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Electronic Export Information (EEI) ·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 Census Bureau: Schedule B search engine · eCFR — 15 CFR 30.4:电子出口信息(EEI)申报程序与各运输方式期限 · eCFR — 15 CFR 30.10:出口资料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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