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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 中国 通关说明

概览

  •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次限值人民币 5,000 元、年度限值 26,000 元;限值内关税 0%,增值税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
  • · 进口增值税依《增值税法》(2026-01-01 施行)第 10 条,标准税率 13%;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图书、饲料、化肥等列举品目为 9%。消费税对列举品目征收,高档化妆品为 15%。
  • · 收货人须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取消。可自行申报或委托报关企业。
  • · 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完成海关总署第 248 号令的注册(CIFER),否则货物无法进口。
  • · 列入 CCC 目录的产品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化妆品须完成 NMPA 注册或备案并加贴中文标签。
  • · CCC 目录目前按 17 大类管理(依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 年实施规则汇总),官方公告的最近一次统计为 16 大类 96 种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其后又以公告陆续纳入电动自行车电池与充电器、燃气器具连接软管、电动汽车供电设备(2026-08-01 起)等。是否属目录产品请以 CNCA 目录确认。

流程

韩国 出口侧

韩国对一般货物不征出口关税。出口通关是向海关申报的程序:出口商自行或委托持照关税士,在 UNI-PASS 报送出口申报,海关受理后签发出口申报受理证(수출신고필증)。

申报经受理的货物,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装载到出境运输工具。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延长装载期限,最长至一年。

出口申报受理证是增值税零税率与关税退税的凭据。零税率依增值税法第 21 条(货物的出口)办理,申报时附送出口实绩明细表等文件(同法第 56 条、施行令第 101 条)。出口用原材料的关税退税则依《出口用原材料关税等退还特例法》,该法第 14 条规定由出口申报受理证上记载为退税申请人者提出申请。

部分货物出口前另有程序。属对外贸易法规定的战略物资的,须先取得判定并申请出口许可;文化财产、废弃物与濒危物种(CITES)等则按各自法规取得许可。进口国要求的原产地证书、卫生证书等,由出口商备齐后交付买方。

中国 进口侧

中国大陆的进口通关由海关总署(GACC)管理,申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收货人须先完成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原先单独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随 2022 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不再办理。备案后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已备案的报关企业代理申报。

关税以 CIF 完税价格征收,法律依据为 2024-12-01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该法第 72 条同时废止原《进出口关税条例》)。该法第 10 条规定进口关税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与普通税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设关税配额税率,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暂定税率。韩国原产货物可选用中韩 FTA 或 RCEP 协定税率;台湾地区早收清单货品适用 ECFA 相关措施;美国原产货物通常适用最惠国税率。进口增值税依 2026-01-01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 10 条,标准税率为 13%;该条第 2 项列举的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则为 9%。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关税和消费税(同法第 14 条)。消费税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品目征收,高档化妆品 15%,普通化妆品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征收。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另有税制。依财关税〔2018〕49 号(2019-01-01 执行),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5,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 26,000 元;依财关税〔2016〕18 号,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零售价格、运费与保险费。完税价格超过单次限值但低于年度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的,仍可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但按货物税率全额征税;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未经此渠道的个人携带与寄递物品,则依《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2024-12-01 施行),以合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综合税率简易征收。

口岸要求较为集中: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依海关总署第 248 号令通过 CIFER 系统完成注册,注册编号须标示在包装上;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须取得 CCC 证书;化妆品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完成注册或备案并加贴中文标签;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须取得检疫许可并接受检验检疫。

该路线的优先类目

其他路线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如何征收税款(海关答疑) · 商务部政策法规库 —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海关总署网上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企业备案与申报)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海关总署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2024-12-01 施行) · 中国财政部关税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12-01 施行) ·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01-01 施行) · 中国财政部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 · 中国国务院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77 号,2025-05-01 施行) · 中国 CNCA —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2023 年修订:16 大类 96 种) · 中国 CNCA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2026) · 韩国关税厅 — 出口通关 · 韩国关税厅 UNI-PASS · 韩国关税厅 FTA 门户 · 韩国战略物资管理院 Yestrade · 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关税法、对外贸易法 · 韩国农林畜产检疫本部 · 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出口及退运通关公告(关税厅公告第 2025-73 号) · 韩国法制处 easylaw — 贸易制度Ⅰ(出口):关税及增值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