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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 韩国 通关说明

概览

  • · 小额物品免税:物品价格 150 美元以下的自用物品,美国原产的依韩美 FTA 为 200 美元以下。快件按物品价格分为清单通关(150 美元以下,自美国为 200 美元以下)、简易进口申报(超过 150 美元至 2,000 美元)与一般进口申报(超过 2,000 美元);同日同一寄件人,或将一份提单拆分的,合并计算征税。
  • · 进口增值税 10%,计税基础为完税价格加关税(再加个别消费税等)。
  • · 委托关税士并非强制。货主可自行在 UNI-PASS 申报,个人进口须有个人通关专用号码。
  • · 适用 FTA 优惠税率须备有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美国原产适用美韩 FTA,中国大陆原产可选中韩 FTA 或 RCEP;韩国与台湾地区之间没有协定,适用基本税率或 WTO 税率。
  • · 是否属要件核查对象按 HS 编码而定。食品、化妆品、电气用品与通信设备须先完成主管部门程序,通关才能继续。

流程

台湾 出口侧

台湾地区的出口通关同样由财政主管部门关务署办理。出口报单通过关港贸单一窗口电子传输申报,并与进口相同分为 C1(放行,免审免验)、C2(审查,文件审核)、C3(验货,货物查验)三种通关方式。一般货品没有出口关税,但仍须缴纳推广贸易服务费,费率为离岸价格(FOB)的万分之 4(0.04%),应缴金额未超过新台币 100 元的免收。

以公司名义出口,须先向国际贸易主管机关办理出进口厂商登记。依贸易法第 9 条第 5 款订定的《出进口厂商登记办法》,第 2 条规定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规定者外,公司或商号可申请登记为出进口厂商;第 3 条规定申请预查英文名称及厂商登记应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为之(系统故障时可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办理)。未登记的可通过已登记的厂商或报关企业出货,但报单上的出口人名义随之不同。

货品是否受管制,按货品分类表「输出规定」栏的代号判断。属战略性高科技货品(SHTC)的,须先取得国际贸易署的输出许可;部分农渔畜产品与动植物须经动植物防疫检疫署检疫,另有应施出口检验商品须向标准检验局报验。

出口报单放行资料是营业税零税率申报与冲退原料税的依据。买方若要在进口地主张优惠税率,出口人须提供相应的原产地证书;输往中国大陆早收清单货品可用 ECFA 原产地证明书,台湾地区与韩国、美国之间则没有自由贸易协定。

韩国 进口侧

韩国的进口通关由关税厅(KCS)通过电子通关系统 UNI-PASS 办理。货物抵港后办理卸货申报并存入保税区,进口申报经受理、税款缴清后,凭进口申报受理证(수입신고필증)提货。有时效要求时也可在入港前甚至开航前申报。

关税以 CIF 完税价格征收,另加 10% 进口增值税(부가가치세)。视商品不同,可能另征个别消费税、酒税、教育税与农渔村特别税。小额自用物品则可适用关税法第 81 条的简易税率,将关税与国内税合并为单一税率。

小额物品免税适用于物品价格 150 美元以下的自用物品;依韩美 FTA,原产于美国的物品放宽至 200 美元。法律依据为关税法第 94 条第 4 项、同法施行规则第 45 条第 2 款第 1 项,以及《进口通关业务处理公告》(关税厅公告第 2024-43 号)第 67 条及附表 11。物品价格包含货款与发送国内发生的税费、内陆运费、保险费,但不含寄至韩国的国际运费。以同一提单或空运单进口后分批报关,或向同一境外供应商于同日购买后分批进口的,合并计算征税(公告第 68 条)。

申报可由货主自行办理(자가통관),也可委托持照关税士(관세사)。个人进口须先取得个人通关专用号码(개인통관고유부호)。申报时一并核查食品卫生法、化妆品法、《电气用品及生活用品安全管理法》(KC)与电波法等单行法规的进口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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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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