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 中国 通关说明
概览
-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次限值人民币 5,000 元、年度限值 26,000 元;限值内关税 0%,增值税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
- · 进口增值税依《增值税法》(2026-01-01 施行)第 10 条,标准税率 13%;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图书、饲料、化肥等列举品目为 9%。消费税对列举品目征收,高档化妆品为 15%。
- · 收货人须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取消。可自行申报或委托报关企业。
- · 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完成海关总署第 248 号令的注册(CIFER),否则货物无法进口。
- · 列入 CCC 目录的产品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化妆品须完成 NMPA 注册或备案并加贴中文标签。
- · CCC 目录目前按 17 大类管理(依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 年实施规则汇总),官方公告的最近一次统计为 16 大类 96 种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其后又以公告陆续纳入电动自行车电池与充电器、燃气器具连接软管、电动汽车供电设备(2026-08-01 起)等。是否属目录产品请以 CNCA 目录确认。
流程
台湾 出口侧
台湾地区的出口通关同样由财政主管部门关务署办理。出口报单通过关港贸单一窗口电子传输申报,并与进口相同分为 C1(放行,免审免验)、C2(审查,文件审核)、C3(验货,货物查验)三种通关方式。一般货品没有出口关税,但仍须缴纳推广贸易服务费,费率为离岸价格(FOB)的万分之 4(0.04%),应缴金额未超过新台币 100 元的免收。
以公司名义出口,须先向国际贸易主管机关办理出进口厂商登记。依贸易法第 9 条第 5 款订定的《出进口厂商登记办法》,第 2 条规定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规定者外,公司或商号可申请登记为出进口厂商;第 3 条规定申请预查英文名称及厂商登记应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为之(系统故障时可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办理)。未登记的可通过已登记的厂商或报关企业出货,但报单上的出口人名义随之不同。
货品是否受管制,按货品分类表「输出规定」栏的代号判断。属战略性高科技货品(SHTC)的,须先取得国际贸易署的输出许可;部分农渔畜产品与动植物须经动植物防疫检疫署检疫,另有应施出口检验商品须向标准检验局报验。
出口报单放行资料是营业税零税率申报与冲退原料税的依据。买方若要在进口地主张优惠税率,出口人须提供相应的原产地证书;输往中国大陆早收清单货品可用 ECFA 原产地证明书,台湾地区与韩国、美国之间则没有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 进口侧
中国大陆的进口通关由海关总署(GACC)管理,申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收货人须先完成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原先单独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随 2022 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不再办理。备案后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已备案的报关企业代理申报。
关税以 CIF 完税价格征收,法律依据为 2024-12-01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该法第 72 条同时废止原《进出口关税条例》)。该法第 10 条规定进口关税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与普通税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设关税配额税率,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暂定税率。韩国原产货物可选用中韩 FTA 或 RCEP 协定税率;台湾地区早收清单货品适用 ECFA 相关措施;美国原产货物通常适用最惠国税率。进口增值税依 2026-01-01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 10 条,标准税率为 13%;该条第 2 项列举的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则为 9%。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关税和消费税(同法第 14 条)。消费税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品目征收,高档化妆品 15%,普通化妆品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征收。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另有税制。依财关税〔2018〕49 号(2019-01-01 执行),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5,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 26,000 元;依财关税〔2016〕18 号,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零售价格、运费与保险费。完税价格超过单次限值但低于年度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的,仍可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但按货物税率全额征税;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未经此渠道的个人携带与寄递物品,则依《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2024-12-01 施行),以合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综合税率简易征收。
口岸要求较为集中: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依海关总署第 248 号令通过 CIFER 系统完成注册,注册编号须标示在包装上;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须取得 CCC 证书;化妆品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完成注册或备案并加贴中文标签;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须取得检疫许可并接受检验检疫。
该路线的优先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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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路线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如何征收税款(海关答疑) · 商务部政策法规库 —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海关总署网上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企业备案与申报)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海关总署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2024-12-01 施行) · 中国财政部关税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12-01 施行) ·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01-01 施行) · 中国财政部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 · 中国国务院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77 号,2025-05-01 施行) · 中国 CNCA —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2023 年修订:16 大类 96 种) · 中国 CNCA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2026) · 台湾关港贸单一窗口 · 台湾关务署 — 各项货品输出入规定 · 台湾国际贸易署 — 货品分类管理系统注意事项 · 台湾国际贸易署 · 台湾财政部 — 更新 ECFA 早收清单税则对照表 · 台湾标准检验局 · 台湾国际贸易主管机关 — 推广贸易服务费(费率、计费基础与法源) · 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法规系统 — 推广贸易服务费免收项目范围(未超过 100 元免收) · 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法规系统 — 出进口厂商登记办法 · 台湾财政主管部门法规系统 — 空运快递货物简易申报通关作业规定(C1、C2、C3 通关方式) · 中国财政部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2023 年第 9 号(中止 ECFA 部分产品关税减让,12 个税目) · 中国财政部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2024 年第 4 号(中止 ECFA 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134 个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