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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 臺灣 通關說明

概覽

  • · 小額免稅:同批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下免徵關稅、營業稅與貨物稅;同一納稅義務人半年度內逾 6 次者列為頻繁進口,不再適用。
  • · 營業稅 5%,由海關代徵;另有推廣貿易服務費 0.04%、貨物稅(限法定項目)與菸酒稅。
  • · 委任報關業者非強制,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報關,但仍須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以電子方式申報。
  • · 快遞貨物依完稅價格分為 X1(文件)、X2(2,000 元以下免稅)、X3(2,001 至 50,000 元應稅)、X4(逾 50,000 元,須以一般進口報單申報)。
  • · 自大陸進口前,須確認「輸入規定」欄是否列有 MW0(不准輸入)或 MP1(有條件准許)。個人收貨的進口快遞貨物,收貨人須先完成 EZ WAY 易利委實名認證,海關始受理報關。

流程

美國 出口端

美國不課出口關稅,也沒有可退還的出口加值稅。出口人真正要處理好的是文件:必要時的電子出口申報,以及出口管制與制裁的遵循。

電子出口資訊(EEI)須透過 CBP 之 ACE 系統中的 AESDirect 申報。當同一批貨物中任一 Schedule B 或 HTS 稅則項下的價值超過 2,500 美元時,以及不論金額多寡但需要出口許可時,即應申報。法源為商務部普查局主管的《對外貿易規則》(15 CFR part 30)。申報成功後系統回覆內部交易號碼(ITN),運送人須在裝載前取得該號碼。 申報期限依 15 CFR 30.4 按運送方式分別規定:海運為貨物在美國裝載港裝船前 24 小時;空運為班機預定起飛前 2 小時;卡車為抵達美國邊境前 1 小時;鐵路為列車抵達邊境前 2 小時;郵遞與其他方式為出口前 2 小時。經普查局核准採事後申報(postdeparture)者,得於出口日後 5 個日曆天內申報;管線運送則為當月結束後 4 個日曆天內。二手自走車輛另須於出口前 72 小時向 CBP 申報。

出口分類使用普查局維護的 Schedule B(HS 的美國延伸碼),適用時亦可使用 HTS 號列。受管制品項在工業安全局(BIS)主管的商業管制清單(CCL)上有出口管制分類號碼(ECCN);國防物資則屬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局(DDTC)主管的美國軍品清單(USML)。交易各方均應以 OFAC 與 BIS 的限制名單進行篩查。

輸入國所需文件是出口人為買方通關所做的準備。輸往韓國時包括美韓 FTA 原產地聲明,採自我證明、無固定格式。臺灣與中國大陸和美國之間沒有自由貿易協定,當地買方通常按適用稅率課稅。

臺灣 進口端

臺灣的進口通關由財政部關務署辦理,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以電子方式遞送進口報單。報關可由納稅義務人(進口人)自行辦理,也可委任報關業者代辦,實務上以委任報關業者較為常見。

關稅以 CIF 完稅價格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課徵。稅則稅率設三欄:第一欄適用 WTO 會員及與我國有互惠待遇的國家或地區(多數進口貨物),第二欄適用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第三欄適用不得適用第一欄及第二欄者;同時得適用第一欄與第二欄時,從低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自韓國、美國及中國大陸進口的貨物與我國並無協定,適用第一欄。海關另代徵營業稅 5%,其計算式為「(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或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 5%」,法源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1 條。

小額免稅方面,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2,000 元以下者,免徵關稅及海關代徵的營業稅與貨物稅。但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1 月至 6 月、7 月至 12 月)內適用該免稅規定放行逾 6 次者,將被認定為頻繁進口而不再適用。菸、酒及關稅配額農產品原本即排除在外。

大陸物品另有規定。貨品分類表「輸入規定」欄會列有 MW0 或 MP1 代號: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MW0 為「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MP1 為「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二者皆未列有者,該項大陸物品准許輸入,並免除輸入許可證。另應施檢驗商品須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食品與化粧品則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輸入查驗與產品登錄規定辦理。

此路線的優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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