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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中国 通关说明

概览

  •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次限值人民币 5,000 元、年度限值 26,000 元;限值内关税 0%,增值税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
  • · 进口增值税依《增值税法》(2026-01-01 施行)第 10 条,标准税率 13%;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图书、饲料、化肥等列举品目为 9%。消费税对列举品目征收,高档化妆品为 15%。
  • · 收货人须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取消。可自行申报或委托报关企业。
  • · 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完成海关总署第 248 号令的注册(CIFER),否则货物无法进口。
  • · 列入 CCC 目录的产品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化妆品须完成 NMPA 注册或备案并加贴中文标签。
  • · CCC 目录目前按 17 大类管理(依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 年实施规则汇总),官方公告的最近一次统计为 16 大类 96 种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其后又以公告陆续纳入电动自行车电池与充电器、燃气器具连接软管、电动汽车供电设备(2026-08-01 起)等。是否属目录产品请以 CNCA 目录确认。

流程

美国 出口侧

美国不征出口关税,也没有可退还的出口增值税。出口商真正要处理好的是单证:必要时的电子出口申报,以及出口管制与制裁的合规。

电子出口信息(EEI)须通过 CBP 的 ACE 系统内的 AESDirect 申报。当同一票货物中任一 Schedule B 或 HTS 商品项下价值超过 2,500 美元时,以及无论金额多少但需要出口许可时,即应申报。法律依据是商务部普查局主管的《对外贸易规则》(15 CFR part 30)。申报成功后系统返回内部交易号(ITN),承运人须在装载前取得该号码。 申报期限依 15 CFR 30.4 按运输方式分别规定:海运为货物在美国装货港装船前 24 小时;空运为航班预定起飞前 2 小时;卡车为抵达美国边境前 1 小时;铁路为列车抵达边境前 2 小时;邮递与其他方式为出口前 2 小时。经普查局核准采用事后申报(postdeparture)的出口商,可在出口日后 5 个日历日内申报;管道运输则为当月结束后 4 个日历日内。二手自走车辆另须在出口前 72 小时向 CBP 申报。

出口归类使用普查局维护的 Schedule B(HS 的美国扩展编码),适用时也可使用 HTS 编码。受管制物项在工业安全局(BIS)主管的商业管制清单(CCL)上有出口管制分类号(ECCN);国防物品则属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局(DDTC)主管的美国军品清单(USML)。交易各方均应以 OFAC 与 BIS 的限制名单进行筛查。

进口国所需单证是出口商为买方通关所做的准备。发往韩国时包括美韩 FTA 原产地声明,采自我证明、无固定格式。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同美国之间没有自由贸易协定,当地买方通常按适用税率纳税。

中国 进口侧

中国大陆的进口通关由海关总署(GACC)管理,申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收货人须先完成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原先单独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随 2022 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不再办理。备案后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已备案的报关企业代理申报。

关税以 CIF 完税价格征收,法律依据为 2024-12-01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该法第 72 条同时废止原《进出口关税条例》)。该法第 10 条规定进口关税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与普通税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设关税配额税率,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暂定税率。韩国原产货物可选用中韩 FTA 或 RCEP 协定税率;台湾地区早收清单货品适用 ECFA 相关措施;美国原产货物通常适用最惠国税率。进口增值税依 2026-01-01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 10 条,标准税率为 13%;该条第 2 项列举的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则为 9%。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关税和消费税(同法第 14 条)。消费税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品目征收,高档化妆品 15%,普通化妆品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征收。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另有税制。依财关税〔2018〕49 号(2019-01-01 执行),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5,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 26,000 元;依财关税〔2016〕18 号,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零售价格、运费与保险费。完税价格超过单次限值但低于年度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的,仍可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但按货物税率全额征税;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未经此渠道的个人携带与寄递物品,则依《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2024-12-01 施行),以合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综合税率简易征收。

口岸要求较为集中: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依海关总署第 248 号令通过 CIFER 系统完成注册,注册编号须标示在包装上;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须取得 CCC 证书;化妆品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完成注册或备案并加贴中文标签;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须取得检疫许可并接受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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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路线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如何征收税款(海关答疑) · 商务部政策法规库 —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海关总署网上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企业备案与申报)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海关总署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2024-12-01 施行) · 中国财政部关税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12-01 施行) ·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01-01 施行) · 中国财政部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 · 中国国务院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77 号,2025-05-01 施行) · 中国 CNCA —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2023 年修订:16 大类 96 种) · 中国 CNCA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2026) · Census Bureau: Foreign Trade Regulation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eCFR: 15 CFR part 30, Foreign Trade Regulations · CBP: Automated Export System (AES) ·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Electronic Export Information (EEI) ·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 Census Bureau: Schedule B search engine · eCFR — 15 CFR 30.4:电子出口信息(EEI)申报程序与各运输方式期限 · eCFR — 15 CFR 30.10:出口资料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