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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台湾 通关说明

概览

  • · 小额免税:同批货物完税价格新台币 2,000 元以下免征关税、营业税与货物税;同一纳税义务人半年度内超过 6 次的列为频繁进口,不再适用。
  • · 营业税 5%,由海关代征;另有推广贸易服务费 0.04%、货物税(限法定项目)与烟酒税。
  • · 委托报关业者非强制,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报关,但仍须通过关港贸单一窗口以电子方式申报。
  • · 快件按完税价格分为 X1(文件)、X2(2,000 元以下免税)、X3(2,001 至 50,000 元应税)、X4(超过 50,000 元,须以一般进口报单申报)。
  • · 自中国大陆进口前,务必查询货品分类表「输入规定」栏是否列有 MW0 或 MP1。

流程

美国 出口侧

美国不征出口关税,也没有可退还的出口增值税。出口商真正要处理好的是单证:必要时的电子出口申报,以及出口管制与制裁的合规。

电子出口信息(EEI)须通过 CBP 的 ACE 系统内的 AESDirect 申报。当同一票货物中任一 Schedule B 或 HTS 商品项下价值超过 2,500 美元时,以及无论金额多少但需要出口许可时,即应申报。法律依据是商务部普查局主管的《对外贸易规则》(15 CFR part 30)。申报成功后系统返回内部交易号(ITN),承运人须在装载前取得该号码。

出口归类使用普查局维护的 Schedule B(HS 的美国扩展编码),适用时也可使用 HTS 编码。受管制物项在工业安全局(BIS)主管的商业管制清单(CCL)上有出口管制分类号(ECCN);国防物品则属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局(DDTC)主管的美国军品清单(USML)。交易各方均应以 OFAC 与 BIS 的限制名单进行筛查。

进口国所需单证是出口商为买方通关所做的准备。发往韩国时包括美韩 FTA 原产地声明,采自我证明、无固定格式。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同美国之间没有自由贸易协定,当地买方通常按适用税率纳税。

台湾 进口侧

台湾地区的进口通关由财政部关务署办理,进口报单通过「关港贸单一窗口」以电子方式报送。纳税义务人(进口人)可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业者代办,实务中以委托报关业者较为常见。

关税以 CIF 完税价格按《海关进口税则》征收。税则设三栏:第一栏适用签有协定或给予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第二栏适用世贸组织成员及给予互惠待遇者(多数进口货物),第三栏适用其余来源。海关另代征营业税 5%,计算式为「(完税价格+进口税+货物税或烟酒税+烟品健康福利捐)× 5%」,依据为营业税法第 41 条。

小额免税方面,同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在新台币 2,000 元以下的,免征关税及海关代征的营业税与货物税。但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半年度(1 月至 6 月、7 月至 12 月)内适用该免税规定放行超过 6 次的,将被认定为频繁进口而不再适用。烟、酒及关税配额农产品本来就不在免税范围内。

自中国大陆输入的货物另有专门规定:货品分类表「输入规定」栏若列有 MW0 或 MP1 代号,分别表示不准输入或有条件准许输入;两个代号都没有的,该项大陆货物准许输入。相关清单由经济部门国际贸易署维护。此外,应施检验商品须向标准检验局(BSMI)报验,食品与化妆品则须符合食品药物管理署(TFDA)的输入查验与产品登录规定。

该路线的优先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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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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